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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也能索要抚养费: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解读“不离婚”情形下的子女抚养法律规则

时间:2026-10-12     作者: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原创】   阅读

婚内也能索要抚养费: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解读“不离婚”情形下的子女抚养法律规则


“孩子他爸半年没给过一分钱了,但我们还没离婚,我能告他吗?”这是许多面临婚姻困境的当事人经常提出的问题。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是: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需要支付抚养费。事实并非如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独立于婚姻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是否离婚、是否共同生活而免除。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实践,梳理婚内主张抚养费的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核心规则:婚内可以主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款赋予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


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原告系一名高中在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尚未离婚,但父亲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家庭日常开支和孩子教育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无需单独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而免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抚养费主张。


法官在案件提示中特别指出:“婚姻不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挡箭牌”。


 二、婚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同样可以主张


如果夫妻已经分居,一方离开家庭后不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河北滦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甲某系学龄前幼儿,其母乙某与父丙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乙某离开家庭,未与甲某共同生活,也未全面履行抚养照料义务。甲某以母亲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乙某辩称,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日常抚育开支本质是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另行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使用,仅为家庭财产的处置方式,无法替代父母亲自照料、经济供养的法定抚养责任。被告偶尔购买物品、短暂陪伴的行为,属于碎片化、临时性的帮扶,不能认定为全面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令乙某自离开家庭之日起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二审维持原判。


 三、特殊需求儿童:康复费用也可纳入抚养费范围


对于患有疾病或残疾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的范围可能需要覆盖特殊的康复训练费用。浙江吴兴法院审理的钱某潼抚养费纠纷案中,原告系孤独症谱系障碍患者,持有残疾人证。被告陆某自2024年6月离家后,对原告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生活费。母亲独自承担了全部生活开销及康复训练费用,并向亲友举借外债。


法院在审理中,将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费用纳入抚养费范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不限于基本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有特殊医疗、康复需求的未成年人,合理的康复训练费用同样属于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范畴。


 四、离婚后一方“故意降低收入”能否要求减少抚养费?


与婚内主张抚养费相对应,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能否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一年多时间里,张先生向恋人转账300多万元,之后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名下银行卡存款均转出。在离职前,由于预测到未来收入可能大幅降低,张先生便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已预测到收入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将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在案例提示中指出:自然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行使权利亦应遵循法律边界,特别是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


 五、实务要点:如何证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主张婚内抚养费,核心在于证明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建议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经济支出证据。 保留日常开支的凭证,如学费缴纳记录、医疗费用票据、课外培训费用、日常生活消费记录等,证明一方独自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用。


分居事实证据。 如果双方已经分居,保留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分居起始时间和一方离开家庭后未参与抚养的材料。


对方收入证据。 尽可能了解对方的收入水平,包括工资流水、经营收入等,以便法院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


沟通记录。 保留向对方催要抚养费的微信、短信记录,证明对方对抚养义务的消极态度。


 遇到子女抚养费纠纷,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婚内抚养费的追索涉及抚养义务的独立性认定、分居事实的证明、抚养费数额的合理确定等多个专业问题,诉讼策略的选择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长期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子女抚养费纠纷,无论是婚内主张还是离婚后的执行问题,欢迎联系海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温馨提示: 本文内容基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整理,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婚姻家事事务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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